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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友骑行不慎摔死同行者是否担责

在一次集体骑行活动中,王某某遭遇单方面交通事故,不慎摔倒身亡,其家属将与之同行的7名骑友以及北京某自行车协会(下称自行车协会)告上法庭,索赔147万余元。今天上午,门头沟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经常自发性结伴骑行的摩友来说,此案的处理判决结果也具有有很大参考借鉴价值。

参加骑行活动不幸摔死

53岁的王某某是一名自行车骑行爱好者。去年9月,在一个骑友微信群中,张先生提出倡议,包括王某某等在内的数名骑友响应,大家相约于12日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

当日中午,由20余名骑友组成的车队到达门头沟安家庄附近河边,之后众人自助烧烤饮酒。下午1点半左右,活动基本结束,各路骑友随即散去,只剩下尚在睡觉的王某某和张先生等7人。下午4时,王某某睡醒,8人遂组成一路车队,沿109国道复线返回。

骑行途中,王某某因接打电话落在了队尾。不久,在王某某前面的数名骑友先后收到路过机动车司机的提醒:后方有骑车的人摔倒受伤。

众人掉头返回,发现事故位于落坡岭铁道口下坡处,事故现场车胎全爆,车架摔断,王某某昏迷不醒。大家赶紧拨打急救电话,并拦截过路救护车。王某某被送往门头沟区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当日王某某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原因不明。

7名同行者被告上法庭

一年后,今年9月8日,王某某的父母和妻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等7人以及某自行车协会诉至门头沟法院,索赔147万多元。

在开庭中,原告方认为,张先生等7人作为骑行活动的组织和具体参与者,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协调、安全防护义务,更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及注意的义务,未劝止王某某饮酒。在王某某事故发生时骑友无一人在现场,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救护、帮助措施。同时,原告方还认为,自行车协会对骑行活动未尽到组织管理监督职责,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7人答辩称,这次活动既非以“某骑行队”的名义组织召集,也没有队长和报名程序,这次活动是大家自发结伴而行,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另外,被告方提到,业余骑行并非专业竞赛,出于安全考虑,骑行运动中近距离结队放坡视为禁忌,更不可能如影随形彼此照顾。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资深骑友,理应知道骑行安全要求。

自行车协会辩称,自己是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这次活动并非协会组织。

骑友和协会被判无责

今天上午,原告方未出庭,7名骑友中的4人以及自行车协会的法人作为被告方出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参加者之间无隶属关系,共同出资烧烤餐饮,不涉及经营或者盈利,应属于自发式户外运动。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安全保障义务应有一定的合理限度。关于组织者张先生,法院认为没有权力和义务制止参与者自愿的饮酒行为,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自发式户外运动的每名成员地位平等,虽有伙伴救助义务,但证据已经显示其履行了互相救助的义务。

法院认为,此次骑行活动是骑行爱好者以微信作为联系工具自发组织的活动,某自行车协会既非此次户外骑行活动的发起者,也非组织者,故依法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王先生、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我们当时成为被告太意外了,第一次遇到被骑友告上法庭的事情,我们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很满意。其实类似的事故在骑行圈中不少,这个判决很有积极的示范意义。”被告在法院宣判后表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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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网友发表的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1条评论
1楼nihaosb 发表于 2022-09-1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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