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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摩友状告交警一审败诉:是官官相护还是有理无据?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2017年10月,西安摩友“长安CC(网名)”状告交警一案?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2日下午,“长安CC”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 4V518 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东二环石家街转盘时,于转盘东北角处被一名执勤协警拦下并要求其熄火、出示驾照、行驶证、保险单据查验。

后执勤协警呼叫一位正在附近执勤的未佩戴警号的交警前来,该名交警依照相关条例,认为“长安CC”违反禁令标志,驾车驶入禁行区域,对“长安CC”实行记扣3分和200元罚款处罚。

“长安CC”不服该处罚结果,便向西安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长安CC”则以处罚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执法程序不合法为由,将西安市交警支队及新城大队告上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1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当天休庭,判决结果与2017年12月29日宣判。判决书内容如下:

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驳回了“长安CC”的诉讼请求。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在大家看来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但却难掩心中悲愤,难道“民告官”就真的毫无胜算吗?

或许也有人会问,为了这点罚款和分数,又是行政复议、又是告上法庭的,值吗?

说实话,值不值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摩友“长安CC”是在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权益,也是在为我们广大摩友争一个说法——身为行政管理条例的“禁摩令”究竟为何能“凌驾”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上?为何此等具有歧视性的管理措施多年来不减反增、愈演愈烈?

十九大后,陕西省政府网公布了一则“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便包括带有“禁摩”性质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治理通告”。这也是西安市交警支队及新城大队用于处罚摩友“长安CC”的唯一“法律依据”。

虽说此间具有时间差,但一份在行政判决书下达之前便已失效的“法律依据”,是否还能作为呈堂证供呢?

对此,“长安CC”于2018年1月24日再次向法院出上诉。行政上诉状内容如下:

或许之前我还是不太看好上诉结果,不过现在不同,西安的“禁摩条例”既已成“废令”,便不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摩友“长安CC”现在的最强杀招,将是死咬“禁摩令”已废这一事实。交警若拿不出其他执法依据,必然败诉。

但时间差却也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方面,毕竟交警执法时,这项“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通告”并未废除。

对此,你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来评论区说出你们的看法吧。

顺便咱们再来个投票,用你们理性的态度进行分析,看看摩友“长安CC”此次上诉的胜算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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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网友发表的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1条评论
1楼nihaosb 发表于 2022-09-1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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