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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摩友「君临天下」反禁摩后续报道:庭审失利分析

前几天,我们报道了一起摩友起诉交警队的事件。 

《西安摩友「君临天下」再次打响反禁摩战役 12月7日开庭可旁听》 

12月7日,此案在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五号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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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西安本地摩友都知道了此事,纷纷过去支援,据说到场有十几位摩友。庭审结束后,大家表示十分支持「君临天下」。能把交警队告上法庭,这是一个态度问题,无论宣判结果怎样,至少为了自己的权利做出过争取,这种精神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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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天下」本人,为了方便,就叫他小君吧。

两个月前,小君骑摩托在西安城区被罚,处罚结果是扣3分罚200元。今年才买的摩托,还沉浸在摩托带来的快乐之中呢,没想到被罚了。小君是重庆人,重庆可以说是摩托车的天堂,市政府不限制摩托车的出行自由,想到这里,他越发觉得西安市的禁摩政策不合理。而且就在不久前,西安摩友陈哥(网名“长安CC)状告了交警大队,小君与陈哥沟通过,得知陈哥一样也是平头百姓,于是小君觉得普通人离法庭其实并不遥远,就下定决心起诉交警队了。

另外家人和朋友都很支持小君,尤其是他的爱人,在小君困惑的时候会给他加油打气,也会在网上帮他搜索好多法律知识,看来男人背后都离不开默默支持的女人

但是据小君本人透露,此次庭审结果并不满意,因为第一次上法庭的小君并没有发挥好,其实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毕竟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这种经历。比如第一次在台上演讲都是很紧张的,无论什么年龄,学生上台紧张,大人上台也会紧张,成人后的工作阅历并不能代替某些经验上的东西,第一次都是很紧张的。

于是小君就没能应付好对方的辩论,或者说没有用自己手里的优势去反击。在法庭上,这就会被对方钻了空子,最终,法官的意见会偏向其中一方。

当然,最终的判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我们可以借此机会稍微地了解一下法律的小常识。

说到庭审,其实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在法庭上主要是辩论,当然辩论是要讲究逻辑的,而逻辑是要用证据支撑的。说到辩论,我们每个人都辩论过,甚至经常辩论,去菜市场砍价是辩论;与家人拌嘴也是辩论;开车遇到交通事故还离不开辩论;更不要说约见客户、跑腿办事等等等等。只是由于这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琐事,或者说即使辩论输了也无伤大雅。

而法庭就不一样了,法庭上的辩论是专业辩论,没理就站不住脚,有理无据也不行。电视上有辩论比赛的节目,一帮辩论社的高才生因为一个看上去不需要答案的问题作出激烈争辩,比如该不该给老人让座啦,开汽车是不是环保啦等等。以我们这种社会上的常人去理解,这种问题根本无解,也不需要解释,更不用设立一个标准答案。在社会上,很多问题都不是非黑即白的,是灰色的,是模糊的,或者说我们无需为此去争论出个理所当然。

可存在即合理,有人辩论说明辩论是应该存在的。人类作为高等动物发展到现在,归根结底是因为人类有智慧,我们为了一件小事去争辩,即使没有争出一个答案,但是争论的双方都对这件小事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也明白了如果站在对方的立场是什么样子的,这些对我们足够有用了,哪怕没有争论出一个正确答案。

我们不断地问自己无法解答的问题,于是我们的科学技术才有如此的成就;我们不断地争论一个没有答案的话题,于是我们的司法政治才有如此的严谨。

最后,小编在网上搜索了一些庭审辩论的技巧,并不是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是一些我们都不难理解的道理,这些小常识在我们平时生活中也能有所帮助。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庭辩论中技巧的适用作一些探讨。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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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表的评论不代表本站观点1条评论
1楼nihaosb 发表于 2022-09-18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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