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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打破禁限摩的桎梏,就从这个城市开始!

一纸禁摩令

太原市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了“禁摩令”,时至今日,已近8年。如今,这一政令仍在被严格执行。

时逢中国经济跃进式发展,当时的太原政府在颁布政令之前,给公众列出三个理由以塞悠悠之口。

一、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2008年,涉及摩托车交通事故289起,造成38人死亡,376人受伤。

二、摩托车是城市的重要污染源。太原市环保局环评部门给出的数据表明,太原市内空气一氧化碳污染方面,摩托车就占了17.47%,同时,摩托车行驶时噪声高达75分贝左右,比道路交通环境噪声的标准70分贝高出不少。

三、摩托车还涉及治安问题。会成为辅助作案工具。

先说第一条理由,坛君赶紧去查09年禁摩之后的太原交通事故统计。遗憾的是能查到最近的数据是2012年。

数据显示,2012年1至6月,太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接报各类道路交通事故35807起,受伤603人,死亡90人。

如果换算成全年,我们简单粗暴地乘2即:受伤1206人,死亡180人。

既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按理说“禁摩”之后,交通事故情况应该大幅下降才对,怎么不降反升呢?难道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实际上只占小部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公众一个公开透明的渠道查询这类数据。

关于第二条,一辆摩托车的排量基本在250左右,而一辆小轿车的排量基本都1000以上,谁的污染大,结果一目了然!再说噪音的问题,足足高出5分贝啊!好高哦!5分贝是什么概念呢?1米外一根别针从1厘米的高度掉落下来的声音是15分贝,灯泡的嗡嗡声是13分贝。让你丫不戴帽子!

最后一条,简直无力吐槽。按照这个逻辑你要不要禁掉汽车,卡车,婴儿车?要不要禁掉板砖,菜刀,擀面杖?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砖家,送你块海绵,脑子进水了。

算了,不扯太远,继续说太原禁摩令。

政府公布的禁限摩区域几乎覆盖了整个太原城区。

摘出原文:

全天禁行区域:

学府街、长风大桥、长风西街、义井街以北,和平南路(义井街至小井峪街段)、前进路(小井峪街至西矿街段)、窊流路(西矿街至兴华西街段)、和平北路(兴华西街至兴华北街段)以东,胜利街、胜利西街、兴华北街以南,南北同蒲铁道线以西范围内(含上述路段)。

不熟悉太原的朋友可能会有点“方”,坛君特地用地图大概画了一个示意图,不是很标准。


▲太原禁摩区域示意图

还让不让人好好过了!

不争馒头争口气

讲完了历史,说说现在。

2016年12月07日下午4点40分,一名合法摩托车驾驶员驾驶一辆合法的两轮摩托车行驶在城市道路。他没有超速,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没有实线变道,并且佩戴了头盔,手套。一切仿佛很完美。可是下一秒,他就被交警拦住,说他骑摩托闯了“禁行”,罚款200元扣3分。

徐铭手书情况说明:

关于编号:1401041003943520处罚决定书的情况说明

本人徐铭,身份证号:XXXXX,性别:男,于2016年12月7日16时40分,驾驶车牌号为“晋·AA1205”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至新建路水西关十字路口,正在右转车道向水西关街东向右转时,被执勤交警拦截。

本人为配合交警执法,主动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执勤交警以“闯禁行”为由,依据“道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于200元罚款扣3分。

当时经过一辆无牌摩托车,也被执勤交警拦下,只是以“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罚款20元。

为何合法车辆正常行驶反受处罚?太原的“禁限摩”也只规定闯禁行罚款。请问负责人,太原市区禁限摩有误法律依据或调查论证!

摩托车机动性灵活,确实容易“违法”。但需严格管理,而非禁止了事。即便禁止,也是禁止无牌无照车辆上路。

因“不好管理”为由而禁止是“懒政”行为,与中央精神违背。

望太原市迎泽区交警二大队负责人(法人)给予回应并公示法律依据。

当事人:徐铭

2016年12月8日


▲徐铭手书


▲徐铭驾驶证及行驶证


▲罚单

走,咱上法院

在沟通无果后,徐铭决定走法律程序。2016年12月9日清晨,他来到了太原晋源区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太原交警队。

起诉书原文:

原告:徐铭,男,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地址:太原市xxxxxxxxxx

被告:太原市交警支队迎泽二大队   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内环桥南500米

负责人:李立军 大队长。电话:xxxxxx

案由: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编号140104100394352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2、审查太原市公安局《太原禁摩限电细则2016-2017,禁摩令限行道路一览(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合法性。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7日16时,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晋AA1205)在太原市新建路水西关街口由南向北行驶并靠右转车道正常右转弯时,被交警拦截。执勤交警以违反禁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原告贰佰元罚款并扣驾驶证3分的决定。


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第38条,并没有引用太原市关于禁摩的通告及相关规定。原告有合法驾驶证、行驶证、缴纳了购置摩托车税费、登记牌照合法上路行驶,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被告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错误。太原市公安局公《太原禁摩限电细则2016-2017,禁摩令限行道路一览(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关于对摩托车禁限的规定违反了我国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第3条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重限制了原告的通行权。


1、“通告”违反了《宪法》。

《宪法》第33条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交通管制通告擅自单独对机动车中的摩托车的上路行驶权利予以限制,不允许摩托车通行,却又允许同为机动车的汽车通行,公然地歧视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侵害广大摩托车行驶人上路行驶的平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和人权原则,该规定因违反国家根本大法而显属无效。

2、“通告”违反了《立法法》。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即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就构成违法。

“通告”作为太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一份内部制定文件,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来制定,相反还与有关上位法内容相冲突。

3、“通告”违反《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该交通管制通告以“设禁区”方式擅自改变了原告已获得的允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行政许可,所限制的对象是已经领取了合法证照,缴纳了各种税费的摩托车,这样的规定过于随意、反复无常。使广大摩托车行驶人的行政许可部分“撤销”,损害了国家行政许可的尊严。

4、“通告”违反《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被告依据的交通管制通告对摩托车禁限应当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规章制定,以上位法对摩托车禁限应予处罚作为依据。“通告”制定沒有履行听证会前置程序,凡内容直接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都应当举行听证会。“通告”涉及太原市广大摩托车主的合法权利,在颁布前却沒有举行听证会,显然属于程序也不合法。

5、“通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它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临时性禁限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而交警不可能凭空处罚,该条文并沒有单独对摩托车禁行的依据。条文明确分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类,对于机动车采用平等而统一的规定。“通告”自2009年起不允许摩托车在市区内通行,将法定区分标准擅自割裂,违背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市区内禁摩亦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11条,是一种擅自剥夺摩托车的合法驾驶人通行权的行为,是侵害摩托车行驶人合法行驶权的违法行为。即使公安交警支队有确凿的流量调查依据,要禁行也应对所有机动车。

6、“通告”违反了《物权法》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公民用合法收入纳税后将符合机动车上路标准的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该机动车已成为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利应受到正常的保护。

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正常行驶,这是摩托车作为财产的最根本的价值体现。

假如政府只是允许公民拥有财产,而不让公民合法使用或者对使用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财产权将有名无实,禁摩是对合法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7、“通告”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交通管制通告的措施事实上限制了摩托车等私人交通工具在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并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其行为欠缺合法的依据,属于该条所指的“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8、“通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禁限摩通告”以及限制摩托车在太原市城区上牌,限制了摩托车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种市场壁垒,干涉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通告”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请求法院认真审查禁限摩的合法性。太原禁限摩通告已经实施多年,并未有效治理每日的交通拥堵,反而给人们的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在市场经济社会,作为一种国家容许生产、销售的合法商品,摩托车在城市的去与留,数量的多与寡理应通过公民的自由选择来决定,让市场来调节。被告行政处罚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铭(1401041981xxxxxxxx)

2016年12月9日

前有古人,后有来者

在国内摩托车圈子,禁限摩是个永远的痛。

曾经,一个个勇敢的摩友为了反对禁限摩而挺身而出。

【2001年~2015年】合肥 李荣寿 7旬老人14年4打摩托车官司

【2004年】长沙 刘铁山 状告 交警队

【2005年】湖南三名大学生给温家宝总理撰写公开信,呼吁建设节约型社会,取消禁限摩等歧视性措施。

【2006年】广州 浦姓律师(PZQ敏感词)帮助“禁电”市民维权

【2009年】重庆 周强 状告 交警队

【2012年】上海 张煜 诉 取消高速禁摩令

【2014年】中山 犬哥 状告 交警

【2014年】深圳 柯南 状告 车管所

【2015年】番禺 陈先生 状告 交警队

【2015年】佛山 何丽凌 状告 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行政行为

【2015年】长沙 杨文浩 状告 交警队

【2016年】贵阳 摩友 状告 交管局

【2016年】太原 徐铭 状告 交警队

他们的名字值得被记住。

虽然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这类诉讼大多是败诉或者被驳回。法院在面对涉及“审查禁摩是否合法”的请求时也总是采取避而不谈的态度,不敢对“禁摩令”做出司法裁决

法院怂,摩友可不怂。

目前法院已经接受了徐铭的起诉申请,是否立案要等七个工作日。

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这一次,请团结起来,让“禁摩令”真正成为历史!

这一次,请多多转发,让网络因为“摩托车”沸腾!

PS:感谢 山西摩盟秋之雨以及徐铭本人的支持!
附徐铭本人视频

参考文献:

1. 太原摩托管制 由“禁”改为“限”[http://city.finance.sina.com.cn/city/2009-04-14/111633.html]

2. 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www.taiyuan.gov.cn/zfwjzflgfxwj/198000.jhtml]

3. 2012年1-6月份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公告[http://www.tyjj.gov.cn/2012/jggg_0710/3402.html]

4. 1分贝有多大声?生活中常见的声音都是多少分贝呀?[http://www.guokr.com/question/6727/]

5. 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公告(2012年第12号)[http://www.sxgajj.gov.cn/2013/sgypfx_09/126.html]

6. 省城小排量燃油助力车限行[http://www.sxgajj.gov.cn/2014/snxw_08/296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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